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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品牌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品牌管理是为客户提供统一化的品牌形象,逐步实现品牌定位的内涵,贯彻品牌发展战略,从而达到品牌价值最大化。
第十六条为增强品牌知名度、做大做强安顺茶品牌,采取两种形式进行加盟管理:一是加盟企业统一以“安顺瀑布毛峰茶”作为对外宣传的公共品牌形象,产品统一标注安顺瀑布毛峰茶。商标、QS、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净含量、生产基地名称、联系电话等包装设计严格按照《贵州省茶叶包装通用技术规范》(DB52/T648-2010)要求标注加盟企业详细信息。如:“毛山盖”牌的“安顺瀑布毛峰茶”、“红崖天书”牌的“瀑布毛峰”、“明英”牌的“瀑布毛峰”,但包装设计需经有关程序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并按《贵州省茶叶包装通用技术规范》(DB52/T648-2010)执行。。二是加盟企业使用的“瀑布”牌系列特色专属产品包装物,产品统一标注授权使用的“瀑布”品牌字样,商标、QS、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净含量、生产基地名称、联系电话等包装设计严格按照《贵州省茶叶包装通用技术规范》(DB52/T648-2010)要求标注加盟企业详细信息。如:“瀑布”——瀑珠香茗、“瀑布”——一芯翠芽、“瀑布”——红茶、“明英”牌的“瀑布毛峰”,但包装设计需经有关程序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并按《贵州省茶叶包装通用技术规范》(DB52/T648-2010)执行。
第十七条为了确保品牌管理部门贵州省安顺市茶叶开发中心与各盟员企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合理调配资源,建立高效的品牌管理运营机制,实现整体的品牌管理战略,结合品牌发展需要,品牌管理由“瀑布”品牌管理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具体由贵州省茶叶开发中心全面统筹执行。
第十八条品牌管理小组管理机构职能职责及工作的开展,由安顺市茶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贵州省安顺市茶叶开发中心负责,根据品牌发展规划和品牌发展需要,再逐步完善品牌管理机构职能和职责,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为做大做强“瀑布”茶公共品牌,促进品牌良性发展,减少加盟企业运行成本,三年内不对加盟企业收取品牌维护、管理、宣传等费用。对瀑布品牌发起单位原执行的品牌维护、管理等费用按照原定标准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瀑布”品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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