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瀑布毛峰茶”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黔党发15号文件提出的“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打造一批知名品牌,提升‘瀑布毛峰’、‘朵贝茶’等品牌知名度,…”文件精神,围绕《贵州省茶产业提升三年行动计划》(黔府办发﹝2014﹞19号)和全省“抓品牌、抓市场、抓销售”的总体要求和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利用“安顺瀑布茶”——中国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瀑布毛峰”——“贵州省五大名茶”称号、瀑布品牌——贵州省著名商标、贵州省名牌产品、贵州省公共品牌等资源禀赋做大做强安顺茶品牌,整合企业优势资源,壮大安顺茶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按照企业自愿、县区推荐、安顺市农业委员会(市茶办)组织考察评估的原则,吸纳具有一定规模的茶叶企业加盟、使用“瀑布毛峰”区域公共品牌。建立“瀑布毛峰”品牌管理流程和内容,打造具有地方优势的企业品牌,不断提升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品牌是企业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外在综合形象,是企业价值的重要工具,品牌的价值在于它在消费者心目中独特的、良好的和清晰的形象,并产生持续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通过规范建立各盟员企业的品牌传播体系,完善“瀑布毛峰”公共品牌的定位、宣传、维护等管理,建立高效的品牌管理组织机构和运营机制、促进品牌发展,扩大品牌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顺瀑布毛峰茶”公共品牌旗下所有公司、企业和合作社等的管理。
第一章“安顺瀑布毛峰茶”公共品牌权属
第五条“安顺瀑布毛峰茶”品牌是安顺市农委旗下几个直属基地的原创品牌,现已上升为安顺市贵州省公共品牌,所有权属安顺市人民政府。具体职能职责由安顺市农业委员会(安顺市茶办)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管理权属安顺市农业委员会。由安顺市农业委员会委托贵州省安顺市茶叶开发中心受权盟员企业使用和实施。第六条为更好地管理“安顺瀑布毛峰茶”公共品牌和制定长期的品牌发展规划,成立“安顺瀑布毛峰茶”公共品牌管理领导小组。由安顺市人民政府熊元副市长担任组长,安顺市人民政府丁乃奇副秘书长、市农委汪德芳主任任副组长,各县区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茶叶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瀑布品牌发起单位茶叶开发中心、蚕种场、茶果场、茶场等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加盟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为成员开展具体工作,具体对申请加盟“安顺瀑布毛峰茶”公共品牌的企业和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取消盟员企业资格的企业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申请加入“安顺瀑布毛峰茶”公共品牌旗下盟员企业的程序和准入条件:
1、申请使用“安顺瀑布毛峰茶”公共品牌的茶叶企业必须通过县区推荐、安顺市农业委员会(市茶办)组织考察评估、品牌管理领导小组表决同意和在贵州省安顺市茶叶开发中心备案后,正式取得“安顺瀑布毛峰茶”公共品牌盟员企业资格和备案许可事项。
2、申请企业必须具有市场准入的产品QS认证。3、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第二章盟员企业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依据备案事项,盟员企业享有“瀑布毛峰”公共品牌属贵州省公共品牌、贵州省名牌产品、贵州省五大名茶、贵州省著名商标等资源的使用权;依据备案享有使用“瀑布”牌系列产品的延伸与开发。
第九条盟员企业享有“安顺瀑布毛峰茶”公共品牌项目申报、贴息补助、融资服务、产品推介、市场渠道拓展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条盟员企业有权利提出“瀑布毛峰”公共品牌在管理、运作模式、品牌文化宣传、品牌发展规划等方面好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盟员企业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盟员企业“安顺瀑布毛峰茶”公共品牌及授权使用的“瀑布”茶系列产品外形包装物设计及产品质量可追溯由贵州省安顺市茶叶开发中心统一策划、监督和管理。含有“瀑布”字样的每款包装物设计图和产品年度检测报告需在管理企业贵州省安顺市茶叶开发中心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盟员企业有义务配合贵州省安顺市茶叶开发中心牵头申报项目、品牌宣传、产品检测等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盟员企业有义务维护和宣传“瀑布”品牌公共形象,配合贵州省安顺市茶叶开发中心做好品牌宣传和维护。盟员企业要和管理企业贵州省安顺市茶叶开发中心签订“瀑布”品牌使用承诺书和“瀑布”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严格按照承诺书和协议宣传和销售其产品。不得做有损于“瀑布”品牌形象的事情。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瀑布”盟员企业资格:
1、在加盟期间,发生产品安全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的。2、在公共场合损害“瀑布”品牌形象的。
3、屡次不服从管理企业贵州省安顺市茶叶开发中心管理的企业。
4、超出“瀑布”品牌授权使用的权限,有套用、乱用包装损害品牌形象的现象,在贵州省安顺市茶叶开发中心发出整改通知后,在整改时限内未进行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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