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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保质期表里不一 消费者获5倍赔偿
2015-11-26 14:49 来源:茶联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消费者所购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内外包装标注保质期不一致,商家对此要承担什么责任?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对此又有何规定?消费者与商家在食品安全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近日,台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成功调解了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区内首例食品安全消费纠纷,为消费者何先生挽回经济损失3828元。

  案例茶叶内外包装标注不同保质期

  据了解,何先生在张坂镇某超市购买了茶叶正山小种18盒、大红袍4盒,每盒均为29元,合计638元,过后不久,何先生发现该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而且外包装标注保质期为18个月,内包装标注保质期却为36个月。何先生认为商家销售的茶叶不符合规定,因此将此事反映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寻求调解帮助,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执法人员接诉后,对这起消费纠纷进行了详细了解调查,最后确定情况属实。

  根据今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这一赔偿细则,经过执法人员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最终消费者放弃“退一赔十”的诉求,同意退回所购买的茶叶,接受商家全额退回货款,并且按货值5倍的金额赔偿,共计3828元。

  提醒买食品最好选择“双期”具备产品

  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确保包装完好无损,并核实外包装上是否有完整的产地、厂址、厂名、电话,是否有产品级别或成分表。

  此外,要重点看是否有安全食用期或贮存期。目前常见标注食品的贮存期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打上生产日期、有效期,另一种是标注安全食用期的最后期限。如果发现只标有效期,或只标生产期的食品,消费者最好不要购买。

  当发现问题食品时要及时处理,最好是当场提出。如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提出的要求要合理合法,理性维权。商家要把好进货关,建立进货台账,确保进货渠道正规,保证所进食品的质量安全,绝对不能销售不合格食品。

作者: 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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